抗戰時期食鹽官銷公賣店在浙東地區的試辦
鹽,是民眾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調味品;鹽稅,亦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古有“天下之賦,鹽利居半”的說法,鹽的生產和銷售關乎國計民生,因而受到歷代統治者的重視??箲饡r期,國民政府對鹽政進行改革,實行食鹽專賣政策,同時開辦官銷公賣店,以期達到對食鹽售賣的控制。浙江省象山縣檔案館保存的關于抗戰時期食鹽官銷公賣政策在浙東地區的推行及食鹽官銷公賣店的試辦檔案,對了解國民政府的鹽務政策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
官運官銷 嚴密規范
為預籌應付戰爭,加強對鹽業的管理,1937年2月,國民黨五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民制、官收、官運、商銷”制度。同年,浙江地區開始部署官運,由兩浙鹽務管理局統籌負責。次年,浙區戰時食鹽收運處正式成立,同時組建了玉泉場辦事處,負責搶運和外銷余姚、錢清等地的鹽場存鹽。
自1942年1月起,國民政府開始實行鹽專賣制度,以“民制、官收、官運、官躉售、商零銷”為原則。5月26日,國民政府頒布《鹽專賣暫行條例》,對鹽的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等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如“鹽非政府或經政府之許可,不得采制”“鹽之運輸,由鹽專賣機關辦理,必要時得招商代運或委托商運”“鹽專賣機關應于各集散處所,設立鹽倉、就倉發售。但漁鹽、工業用鹽及農業用鹽,得由鹽專賣機關于指定地點發售之?!睆倪@以后,全國鹽場一律官收,鹽的專賣權被掌握在國民政府手中,各地紛紛開辦食鹽官銷公賣店,實行就倉發售。
12月11日,兩浙鹽務管理局臺屬分局(以下簡稱“臺屬分局”)代電玉泉場公署,通知試辦食鹽官銷公賣店的注意事項。代電中特別強調了官銷公賣店的選址問題,即宜選擇在城區或鎮、市的適中地點,力求店鋪清潔、簡單,不可鋪張;對于官銷公賣店的工作人員,須慎加遴選,應具備為民眾服務的精神,且能夠“廉潔自矢,忠誠接物,和氣待人”,同時戒除以前的官辦事業積習,使之趨于商業化。
因官銷公賣政策在浙東地區剛剛推行,官銷公賣店用于記錄進出款項和鹽斤數量的賬冊,尚未有統一式樣,代電中就此事進行了說明:由各主管分支局暫時按照以前式樣,核定辦理。但要求簡單明晰,并注明頁數,逐頁加蓋各主管分支局的關鈐,以便稽核。另外,代電中還提到,要防止有人從官銷公賣店大量購鹽,然后再高價販售,對于囤積居奇者,要隨時檢舉。官銷公賣店每日售鹽斤數,以1斤為最低數,以100斤為最高數(公共機關、團體以及過路軍隊具有證明文體者,則不在此限);且一次購鹽在20斤以上者,應給其開具發票。但在實際售賣過程中,赤貧者大多無力購買1斤鹽,故此次代電改稱在官銷公賣店試辦時期,暫不限制最低購買數額,且將原售鹽20斤以上開具發票,改為1斤以上。售鹽發票需帶有印花,同時標有食鹽斤數、所收錢款數額以及公賣店地址、開票時間等信息,以便后續核查。
1942年12月17日,玉泉場公署致兩浙鹽務管理局臺屬分局的代電。
玉泉場公署在收到臺屬分局代電后不久,于12月17日令其下設海游收購站在寧??h、三門縣,分別按照臺屬分局代電中的要求開辦食鹽官銷公賣店。玉泉場公署運銷股長陳子華赴寧??h為官銷公賣店選址,三門縣官銷公賣店則由海游收購站站長俞遂良負責籌劃。同日,玉泉場公署代電臺屬分局,呈報兩縣官銷公賣店的籌備計劃。據玉泉場公署呈送臺屬分局的租約可知,寧海城區的官銷公賣店設于當地南門街一帶,前屋、邊屋及后屋共計10間,每月租金為法幣80元。截至當月24日,寧??h、三門縣城區的食鹽官銷公賣店已基本籌劃完成。
籌備倉促 私鹽盛行
食鹽官銷公賣店在成立之初,主要面臨兩方面的困難:一是官銷公賣店籌備倉促,寧??h官銷公賣店從選址到成立,僅用了7天時間;三門官銷公賣店則直接在海游收購站站址上進行籌備。盡管成立很快,但在其成立之日,負責人俞遂良還在請求玉泉場公署頒發鈐記,并詢問零售鹽票、賬冊格式及銷售鹽斤、牌價等問題。
實際上,關于鈐記,玉泉場公署也未收到上級的明確指示,故暫由官銷公賣店自刻鈐記。至于牌價、鹽票及賬冊等,須待上級下發明確規定后,再另行通知。因三門縣官銷公賣店營業在即,玉泉場公署在收到相關問題后,立即給臺屬分局發去代電,稱“寧(海)、三(門)兩縣食鹽公賣店現已籌備成立,惟公賣店所需鈐記、鹽票、賬冊格式尚未奉明令規定,無所適從”,請求“迅電示玉泉場,即刻回游”。直到12月31日,臺屬分局才給玉泉場公署發去代電,對俞遂良提出的問題進行了回復,如三門縣官銷公賣店牌價定為每擔二百零二元六十分;因官銷公賣店非正式機關,無須利用鈐記;同時附鹽票格式,令依式印用,賬表格式等則另電頒發。
1942年12月22日,兩浙鹽務管理局臺屬分局給玉泉場公署發去的代電。
按照此前臺屬分局的要求,寧??h、三門縣城區的官銷公賣店務必要在本年內成立,并開張營業。待玉泉場公署將這些內容反饋給寧??h、三門縣官銷公賣店時,已是1943年1月5日。故兩縣城區的官銷公賣店籌備時間非常緊張,在正式營業之前,他們準備得并不充分。
二是私鹽盛行,導致官鹽銷售困難。因當時浙東地區實行“計口授鹽”,但在實際分配過程中,大都未利用憑證,導致“徒有計授之名,而無分配之實”。有人趁機大量購屯、走私食鹽,從而使得官鹽滯銷。1942年12月24日,臺屬分局在給玉泉場公署的代電中稱:“私鹽熾盛,原由分配不均,一般人民無鹽可購。于是不肖之徒,乘隙造成黑市,官銷益疲,此亦公賣店不能踴躍成立之主因?!痹谑雏}官銷公賣店成立之初,亦面臨著私鹽對市場的沖擊。
食鹽官銷公賣店是戰爭時期設立的臨時售鹽機構,浙東各縣官銷公賣店在籌備之時,或因資金不足,或因私鹽充斥而觀望不前。盡管有些已經登記在冊,但實際營業暢賣者較少。臺屬分局則寄希望于招商設店,提出一旦有商人或合作社申請設店,且能在短時間內開張營業,該地官銷公賣店可緩辦。此舉措雖然能夠在短期內成立公賣店,節省了時間,但商人大多以牟利為目的,難免存在違章舞弊、哄抬鹽價等行為,這對食鹽官銷公賣店的試辦產生了不利影響。
原載于《中國檔案報》2022年8月26日 總第3875期 第三版